农村资金互助社:四川苍溪:苍溪县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简介

苍溪县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四川省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于2007年7月8日,成立初有社员1786户(其中贫困社员186户),注册资本为31万元。2010年应社员要求,新增社员234户,股金由31万元增加到50万元。互助社的成立,填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有利于解决农民融资难题;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有利于现代农业建设;增加信贷投入,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扶助农村困难社员,有利于解决他们生产发展中的迫切问题;形成竞争与合作的农村金融市场运行机制,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提升;增强社员金融意识、信用观念和民主管理意识,有利于培育新型农民。7年来,益民资金互助社充分发挥地处农村、直面社员的优势,采取信用、联保等贷款方式,累计为当地社员提供了8500万元信贷支持。互助社当前存款余额1900余万元,贷款余额1200余万元。累计为社员支付存款利息186.4万元。累计为社员分红28.7万元,分红率已达65%。互助社各项积累为118.6万元。资产合计为1893.8万元。

支持灾后重建。5.12汶川大地震后,该社发放农房重建贷款213万元,支持社员灾后重建,恢复家园。扶持场镇个体工商户。互助社成立前,文林场满目萧条,集镇经济冷清。互助社成立后,大力扶持社员经商务工办企业,文林片区增加个体工商户10余户,发展民营企业5家。太合砖厂老板冯维国先后在互助社贷款50余万元用于扩建砖厂,砖厂扩建前每天只雇用工人6名,还不是每天都有活干,扩建后解决了30余个劳动力就业问题,由年产砖300万提高到上千万,缓解了砖的紧张趋势,有效地支持了地方建设。近年来我社先后为太合砖厂、文双砖厂、猪业专业合作社、明生家具厂、手套厂、泥鳅养殖场等社员企业提供贷款支持2000余万元,扶持社员扩大规模、提高产值,文林场镇经济初具规模。支持社员土地流转经营。近年来,农村出现了大片土地承包经营的情况,许多社员由于资金不到位,只能望“地”兴叹。互助社了解情况后,积极支持社员承包土地,搞连片经营,先后发放土地承包贷款90余万元。正如曾杰凡所说:“还是互助社帮我们农民守住了自己的饭碗”。支持务工返乡青年创业致富。文评五组村民青志在外务工多年,学了一手绝活。08年回家创业,在互助社累计贷款50余万元,先后办起了木材加工厂,购买了农用车,办起了家庭手套厂,差钱贷,赚了存,紧四年,就修起了楼房,买了汽车,成了文林致富带头人。

互助社成立以来,运作规范、运行良好,得到了各级各部门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先后被评为:资金管理工作先进集体;灾后重建先进集体;中国50佳合作社;理事长金继贵同志荣获苍溪县金融工作先进个人,广元市金融系统“5.12”灾后重建先进个人。先后接待中国农科院、北京大学、银监会、人民银行、农业部、新华社记者、民进党委员、人行北京分行、重庆市政府、重庆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北京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来访50余批,1000余人次。小祥副省长曾亲临互助社指导工作。《农民日报》、《人民日报》、《广元日报》、《金融时报》、《四川新闻网》、《四川农村日报》、《四川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报道。

苍溪县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苍溪县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注册名称:苍溪县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

注册资本:由31万元扩到50万元

出资情况:社员由1767户扩到2001户

本社住所:苍溪县岳东镇文林场08号

邮政编码:628421

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集体)

监管部门:广元银监分局

第三条 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岳东镇文林场社区农(居)民、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本社的宗旨是:互助受益,诚信为民,社训是:爱社.守约.敬业.兴家。

第五条 本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社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二)买卖国债和金融债券;

(三)办理同业存放;

(四)开展代理和委托业务;

(五)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符合审慎要求);

(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社员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居)民、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农(居)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社所在的岳东镇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本社所在的岳东镇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本社入股;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本社每个农(居)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100元,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100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单个农(居)民、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1、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2、本社当年盈利;

3、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4、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5、符合本社的退股操作办法。

第二十二条 凡要求退股的,农(居)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贷款,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

1、不遵守本社章程;

2、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3、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贷款;

4、恶意逃废本社债权;

5、重大灾害与事故造成绝户。

第二十六条本社置备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代码、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日期。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分别从农(居)民社员、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社员中民主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由35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工作人员及其薪酬与管理和评价;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或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可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审议的事项通知社员代表或社员。

第二十九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或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7名理事组成,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社除理事长外,不设专职理事。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与监事;

(四)制订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社的经营计划;

(六)制订的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对工作人员制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的工作人员;

(九)提出工作人员的薪酬与福利建议;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本社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担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监督,参与对理事长和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拟聘用(解聘)的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工作人员制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七)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社聘用三名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任。工作人员在理事长领导下,共同承担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办理本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本社经营计划;

(四)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计划,征得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社原则上不向兼职理事、监事支付薪酬。

第三十七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业务、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社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按照审慎要求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并作为资金来源。接受的社会捐赠资产,依照捐赠人的意愿或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与使用或分配。

第四十条 本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和支农债券。

第四十一条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 本社按存款和股金总额的5%以内留存库存现金,在岳东镇农村信用社开列帐户。

第四十三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

(三)对单一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单一农民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家庭成员、单一其他经济组织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四条本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对贷款从未违约的社员按照其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返还于个人公积金账户。对于存款户社员按照存款积数,每半年计付一次利息,直接记入个人存款账户。欢迎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会计、审计和计算机、法律等方面的技术援助与支持。

第四十五条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查阅。

第四十六条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足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七条本社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三)提取公益金。提取比例最低为5%,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

(四)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五)向社员分配红利;

(六)向社员分配社员积累。

第四十八条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社员积累的亏损或转增股金,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四十九条本社每年的盈利在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员分配现金红利。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按股金比例计入社员积累,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五十条本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一条本社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发放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社员违约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社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三条 本社合并,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四条 本社分立,将财产作相应的分割,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代表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本社因解散、被撤销而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

(苍溪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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