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渔业(海洋、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国污普〔2017〕4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  李 想 010-59192129

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黄宏坤 010-5919416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5日

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

污染源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国情调查,农业污染源普查是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内容,是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为推进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标

本次普查要摸清农业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和掌握不同农业污染物的区域分布和产排情况,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决策依据。掌握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流失量、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查清地膜的使用量和残留量、秸秆的产生量和利用量。获取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建立农业污染源资料档案,完善农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监测管理平台,为管控农业污染源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明确农业污染源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阐明农业污染物的动态变化趋势和分布特征,为控制农业污染,指导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布局,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

本次普查对象为种植业源、畜禽养殖业源、水产养殖业源以及地膜、秸秆和农业移动源。

(三)普查内容

1.种植业源。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果蔬等生产情况,农药、肥料使用情况调查;开展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的流失量的监测。

2.畜禽养殖业源。开展畜禽种类、养殖情况、粪污产生和处理情况调查;以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开展粪便污水产生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

3.水产养殖业源。开展鱼、虾、贝、蟹等主要养殖品种的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等基本信息调查;以水产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开展养殖换水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

4.地膜。开展地膜使用量、覆盖周期、覆膜种植比率、田间覆盖率、覆盖作物类型及方式等基本信息调查;以典型地块为单元,开展农田地膜当季残留量、累积残留量监测。

5.秸秆。开展秸秆产生量、可收集量,以及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量;开展典型地块秸秆草谷比、秸秆可收集量监测。

6.农业移动源。开展农业机械、渔船保有量等相关数据收集。

三、普查技术路线

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2016年)等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我国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区域布局,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历年工作结果基础上,开展周年监测,建立不同区域主要农业生产活动基量与污染物产生、排放量对应关系,获取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根据农业生产活动基量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普查实施

(一)普查试点

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我部选取河北省尚义县、辽宁省盘山县、江苏省如东县、浙江省安吉县、湖北省鄂州市、广东省台山市、云南省马龙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开展普查试点。各地要开展普查试点,完善普查制度、技术规范和信息系统。2018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

(二)全面普查

开展种植业源、畜禽养殖业源、水产养殖业源以及地膜、秸秆调查工作。布设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等农业监测点,开展周年监测,测算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污系数。采用在线填报或纸质填报方式获取数据,各省、市、县要及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对调查资料等普查文件归档入库,建立本行政区普查信息数据库。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逐级审核填报。

1.种植业源。在全国抽取约30万个典型地块,开展地块面积、肥料、农药、耕作方式、施肥、灌溉等调查。综合考虑各类种植模式占比,确定各省典型地块数量。各省根据规模化种植水平以及各类种植模式占比,确定典型地块分布,并组织开展调查。

在全国设置涵盖54类种植模式的氮磷流失原位监测点。各省根据种植模式情况布设原位监测点,开展地表径流或地下淋溶周年监测,获取总氮、总磷等涉水污染物的流失系数。

2.畜禽养殖业源。在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养殖优势区域,分养殖户和规模养殖场,开展养殖基本情况和粪便污水处理利用情况调查。在全国抽取约6.4万个养殖户开展调查;规模养殖场入户调查全覆盖。各省根据养殖户和规模养殖场分布情况,组织开展调查。

在全国设置涵盖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等5种畜禽养殖粪污产生排放原位监测点。各省根据养殖品种、粪污处理方式等布设原位监测点,开展周年监测,获取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系数。

3.水产养殖业源。在水产养殖的优势区域,选取100个县开展水产养殖基本情况和污水处理利用情况调查。各省组织开展水产养殖场、养殖户的养殖品种、面积、产量、用水量等调查。

在全国设置涵盖57种养殖模式的污水产生排放原位监测点。各省根据养殖品种、模式等布设原位监测点,开展周年监测,获取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系数。

4.地膜。在全国选取260个左右的县开展地膜使用和残留情况调查监测。各省组织开展地膜使用和回收情况调查,以及地膜残留情况监测。

5.秸秆。在全国选取120个县开展秸秆产生和利用情况调查监测。各省组织开展典型县主要农作物草谷比、可收集量测算,以及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情况调查。

6.农业移动源。各省农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机械、渔船保有量等相关数据收集工作。

(三)总结验收

国家、省、市、县四级农业源普查机构对本次普查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并逐级报送总结验收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增强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好组织,充实力量,抓好落实。各级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要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和协调本辖区的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普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的原则,中央资金主要用于原位监测,各地要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普查专项经费,确保普查顺利开展。

(二)加强技术支撑

我部组织专家加强技术指导,在普查方案制定、典型调查、原位监测等方面提供全程技术支撑。各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等作用,根据需要建立技术专家组,负责本辖区农业污染源普查的技术支撑。

(三)加强质量控制

按照“国家—地方—实施机构—实施人员”四级联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全程痕迹化管理,数据质量全程可追溯。各地要编制本区域质控方案,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组建质控队伍,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

(四)加强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我部组织省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技术骨干以及省级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省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省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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