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怎么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题解答

《农民文摘》于2006年第12期对新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了解读,受到农民朋友的欢迎,读者纷纷来电话和来信咨询有关“如何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一些比较具体的问题。现约请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专业合作处鞠传莲副处长,根据法律和有关文件规章,分7个小题作详细解答,以便对农民朋友在具体操作中有所帮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题解答

问: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不受区域的限制,可以在村范围内组建,也可以在乡镇范围内组建,还可以扩大到县、市范围。请问如何来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答: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发挥当地的资源优势,形成规模生产经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5个条件:有五名以上成员;有合作社章程;有组织机构;有章程确定的住所;有成员出资。

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经过准备阶段和成立阶段,一般讲,要经过以下程序:起草专业合作社章程→召开设立大会→登记注册→开立银行账户。这里先讲一下中间的两个程序:

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会议内容是讨论通过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登记注册。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后,取得法人资格。

问:组建专业合作社的第一个程序是起草章程,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包含什么内容,如何起草这个章程呢?

答:制订专业合作社章程,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农业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格式起草,然后广泛征求拟入社社员意见进行修改。最后将修改后的章程提交设立大会讨论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章程修改程序;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问:成立专业合作社如何开立银行账户?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当地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存款账户分为4种,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应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即结算账户,它是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开立银行账户,要具备开户的基本条件,要具有《营业执照》正本,经公安部门批准刻制公章与财务章,还要有法人名章和财务人员名章。然后向银行或信用社申请开立账户。

2007年,我国将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相关的财务制度,建立独立的账簿。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有哪些组织机构,它们都具有什么样的职责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通常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机构组成。

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人数超过150人的,可以根据章程规定,由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决策、主要领导人的选举、分配方案及合作社章程制订和修改等重大事项,都要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投票表决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在每个财务年度末至少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监事会向全体社员(代表)报告当年合作社社员增减变动情况、生产发展和业务经营状况,讨论决定当年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方案、以及下一年度业务发展计划等。

理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合作社重要决策通过理事会来贯彻执行。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决策建议后,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聘用社长(或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经营工作。

监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检查合作社的账务及理事会的工作,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经营机构指经营管理层和业务机构。

社长(或经理)对理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将理事会制定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策贯彻到日常经营工作中,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加以实施。

业务机构通常由以下部门组成:财务审计部、生产技术部、市场营销部和基地开发部等。对于规模较小的专业合作社,可以不设立业务机构,只设业务人员担任相应的业务工作。

经营机构的设置可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决定。理事长或者理事也可以兼任社长或经理。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起来以后,在管理方面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与发展,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不动摇,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专业合作社社员发展种养业,在生产环节是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在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专业合作社要由农民自愿加入、退出自由,自主经营,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

坚持盈余返还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专业合作社在年终结算时,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首先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进行分配。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建立健全哪些管理制度?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初期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工作管理制度,并聘请技术人员制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财务管理制度。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明确财会人员的职责、财务收支的审批程序、民主理财的方法、盈余分配的有关规定,以及会计核算办法。同时,还要制定现金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建立社员个人账户,认真完整记载社员与合作社的各项业务交易活动状况。

工作管理制度。规定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运转程序,制定工作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

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合作社不同产品的质量要求,组织制定和实施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技术规程等,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检查施行情况。

问:农民可以同时加入多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吗?已经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可以随时退出吗?

答:农民可以自由选择加入一个或多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自由申请退出已经加入的合作经济组织。

从事多项生产经营的农户,可以选择加入种植业合作社或协会,也可以选择加入养殖业合作社或协会,还可以选择加入手工业合作社或协会。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首先要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才能办理入社手续,成为该组织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才能办理退社手续。 (来源:《农民文摘》2007年第2期 发稿于200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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