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备份:关于印发《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

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容灾备份中心基础条件环境和软件业务功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容灾备份中心数据备份、交换与共享的作用,经研究并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我局组织制定了《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李乐 电话:010-59192938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0年1月14日

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

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以下简称容灾备份中心)是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部渔业渔政局”)统筹推进建设,实现我国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沿海省级渔业主管厅局”)渔船渔港数据异地备份、交换、共享的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条 为保障容灾备份中心基础条件环境和软件业务功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部渔业渔政局、沿海省级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渔工所”)、容灾备份中心项目承建单位以及使用容灾备份中心数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部渔业渔政局主要负责容灾备份中心运行管理的总体协调、联络与指导;牵头组织制定容灾备份中心运行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和监督各有关单位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工作。

沿海省级渔业主管厅局主要负责向容灾备份中心推送数据,并妥善保管容灾备份中心推送的相关业务数据;负责容灾备份中心本地区系统运行管理的协调、联络与指导;履行容灾备份中心本地区数据安全管理职责及系统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制定本地区系统运维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渔工所在部渔业渔政局的指导下,成立容灾备份中心技术保障工作组,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要求,负责容灾备份中心基础环境场地24小时值班管理、定期日常巡检、软硬件维护、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以及系统用户及权限的管理维护;负责容灾备份中心业务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数据服务;负责制定容灾备份中心机房管理办法、运维管理办法及日常操作规程;配合部渔业渔政局开展容灾备份中心安全运行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容灾备份中心实行分层级账户管理制度,各责任相关方需配备专人负责。部渔业渔政局需配备容灾备份中心国家级管理人员,沿海省级渔业主管厅局需配备容灾备份中心省级管理人员,渔工所需配备容灾备份中心系统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级系统管理员以及运行维护工作人员均应经过相关业务工作和信息系统安全知识的培训,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熟练掌握容灾备份中心业务系统使用方法。

第七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及岗位变动情况要报部渔业渔政局备案,各级岗位人员发生变动应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各沿海省(市)渔船基本信息、渔船报位终端基本信息、渔船与报位终端对应关系、渔船报位数据、渔船报警数据;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的船员基本信息;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全国渔船基本信息;中国远洋渔船船位监控系统的远洋渔船基本信息、远洋渔船报位数据;国家海洋局接入的相关海洋数据;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接入的相关气象数据;中国海事局接入的船舶报位AIS数据;北斗或AIS运营商接入的全国渔船报位数据;卫星AIS数据提供方接入的船舶卫星AIS数据;海军航保部获取的电子海图数据及更新。

第九条 容灾备份中心按照《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术规范》以及部渔业渔政局制定的各项标准规范进行相关数据收集、整合、存储和数据交换。

第十条 沿海省级渔业主管厅局需及时进行数据汇交,并确保数据的质量。不能正常进行数据汇交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部渔业渔政局作出说明。原则上,除特殊敏感数据外,其他数据要充分汇交。

第十一条 同海区渔船船位数据通过容灾备份中心自动下发至沿海省级渔业主管厅局。跨海区渔船船位数据需由省级渔业主管厅局向部渔业渔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复后,由容灾备份中心进行数据下发。原则上,通过容灾备份中心接收的他省数据,本省级不得下发,如确有必要,需由省级渔业主管厅局向部渔业渔政局提出申请,经评估批准后,可下发到市一级。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管理员负责管理本级及省级系统管理员的用户账号和密码。省级管理员负责管理本级和省级以下用户账号和密码。系统管理员负责为国家级管理员和省级系统管理员分配初始账号和密码,并管理和设定各级用户的角色和权限。用户账号和密码由专人保管,建立密码档案,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严防账号密码泄露,定期修改密码。

第十三条 容灾备份中心技术保障工作组负责对容灾备份中心网络设备和环境进行管理维护,定期进行现场巡检和远程维护,组织系统使用培训,并负责系统操作咨询。沿海省级渔业主管厅局负责为本地区内使用容灾备份中心业务应用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和网络环境,保证网络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 容灾备份中心技术保障工作组定期组织国家级和省级管理员业务培训。沿海省级渔业主管厅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内使用容灾备份中心业务应用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 部渔业渔政局定期对容灾备份中心环境运行、数据应用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沿海省级渔业主管厅局负责对本地区容灾备份中心数据使用与业务应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容灾备份中心技术保障工作组根据日常维护、人员管理以及基础环境保障等工作内容提出年度运维经费需求,并与各省确认,由沿海省级渔业主管厅局在渔业油价补贴等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容灾备份中心技术保障工作组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完善网络安全保障手段,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做好系统数据的备份工作。

第十八条 容灾备份中心的数据通过专用线路和接口进行传输与交换,不得对社会公开,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场景。

容灾备份中心技术保障工作组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制定容灾备份中心数据收集、汇总、处理、交换及更新等工作的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

沿海省级渔业主管厅局应加强本单位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履行数据安全保障职责,一旦发现数据泄露或数据滥用等安全问题,应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管理员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对系统可能存在的网络安全隐患,根据安全事件等级,要及时逐级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

第二十条 用于容灾备份中心的计算机在使用相关业务时,不得运行与系统无关的软件、程序,不得登录无关网站,不得发布非法、不良信息,不得上传有毒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容灾备份中心瘫痪、重要数据外泄等严重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沿海省级渔业主管厅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