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2: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992号(农业水利类084号)提案答复摘要

陈贵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修订完善禁渔相关配套政策法规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梳理、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

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后,我部对当时有效的29部行政法规、144部部门规章、24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认真查找是否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保护有关精神和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目前,已修订《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已废止《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1件部门规章和《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1件规范性文件。修改渔业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我部已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司法部正抓紧开展立法审查工作,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2021年10月11日,我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列出刺网、围网、拖网等10大类36种禁用渔具,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入刑提供依据。2021年12月21日,我部出台《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对长江流域禁捕管理措施、垂钓管理都作出细化规定,多措并举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相关省(市)加快制定配套办法,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人大已作出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湖北、江西、四川、重庆等省(市)出台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下一步,我部将加快推进渔业法修订,同步做好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将按程序废止《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的通告(试行)》1件规范性文件和《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部规章,修改《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1件规范性文件。根据长江保护法第86条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生产性捕捞的处罚标准,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关于内陆水域的处罚标准进行修改,考虑到渔业法正在全面修订,将在新渔业法公布实施后再一并完善。同时,督促各地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办法,为长江十年禁渔、规范垂钓管理等提供执法依据。

二、关于建立相邻行政区域联席会议机制

建立相邻行政区域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有利于提高渔政执法效能。自2018年起,我部联合公安、海事、水政等部门组建长江渔政特编执法船队,目前已发展到107艘执法船艇,有力支撑了流域性和区域性执法联动,有效打击了各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对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具有重要示范意义。2020年,我部指导沿江15省(市)全面签署跨省交界水域联合执法协议,建立健全交界水域执法协作机制,协调跨界重点水域退捕政策相对一致。2022年上半年,各地不断强化“上下游联动、左右岸互动、干支流齐动”的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警力)107.71万人次,共查处(破获)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行政和刑事案件12371起,长江流域禁渔秩序基本稳定。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长江渔政特编执法船队建设,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强化执法保障,提升执法效能,同时督促沿江各省(市)落实执法协作协议,有力确保长江十年禁稳步推进。

三、关于完善渔政执法能力提升的配套机制

为加强与沿江省市协作,我部设立了16个部省共建共管渔政执法基地,扩大对长江上、中、下游和鄱阳湖、洞庭湖、长江口等禁捕重点水域执法监督的覆盖面。2021年,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沟通一致,我部印发《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21—2025年)》,推进紧急建造采购一批船艇、无人机、视频雷达监控等设施装备,为沿江部分重点县(市、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提供支撑。

下一步,我部将督促相关省(市)落实《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建设规划,努力提高渔政执法装备水平。进一步加大执法培训力度,促进《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落实落地,着力提升执法能力。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8月29日

(联系人:任甜甜 联系电话:021—6249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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