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名: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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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业船舶船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渔业船舶均应依照本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第三条渔业船舶船名的内容由以下4部分组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规范化简称。

(二)渔业船舶所在县(市、区)名称的规范化简称,取第一个汉字,如果第一个汉字与本省其他县(市、区)名称相同,则取前两个汉字。

(三)船舶种类(或用途)的代称:

1.捕捞船用"渔";

2.养殖船用"渔养";

3.渔业指导船用"渔指";

4.供油船用"渔油";

5.供水船用"渔水";

6.渔业运输船用"渔运";

7.渔业冷藏船用"渔冷";

其他种类的渔业船舶由各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规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顺序号由5位数的数码组成。

第四条国有渔业企业的渔业船舶的船名,可以用本企业名称的简称代替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简称和本企业所在县(市、区)名称的简称。

第五条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可以由船舶所有人提出,报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定。

第六条渔政船、渔监船等国家公务船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规定。

第七条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

第八条船名和船籍港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如果船体漆的颜色与白色反差较大,也可以以船体漆的颜色为底色。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200毫米。

第九条渔业船舶应当在驾驶台顶部两侧悬挂船名牌。船名牌制作要求如下:

(一)颜色为蓝底白字;

(二)形状为圆角矩形;

(三)船名牌的型号分为Ⅰ、Ⅱ和Ⅲ型。使用范围如下∶

1.船长大于24米的渔业船舶使用Ⅰ型牌;

2.船长在12至24米之间渔业船舶使用Ⅱ型牌;

3.船长小于12米的渔业船舶使用Ⅲ型牌。

(四)船牌内汉字采用仿宋体。

(五)Ⅰ型船牌外型尺寸为:1400毫米×330毫米;

Ⅱ型船牌外型尺寸为:1000毫米×300毫米;

Ⅲ型船牌的规格由各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规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船名牌可以使用铝板、木板或玻璃钢板制作。

(七)Ⅰ型船牌由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做。

第十条船名牌必须固定安装,并保持完整无损,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发现损坏、褪色等可能影响船名牌显示效能的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原农林部颁布的《关于渔船统一编号的通知》[(75)农林(渔)字第34号]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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