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维护畜禽屠宰行业秩序,保证畜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畜禽肉类产品供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畜禽屠宰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重要性

畜禽屠宰是连接养殖和市场消费的桥梁纽带,也是畜禽肉类产品进入市场之前的重要关口。加强畜禽屠宰监管,进一步落实屠宰企业畜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守好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防线,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履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保证畜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强化畜禽屠宰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督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停食静养、肉品品质检验、非洲猪瘟企业自检、“瘦肉精”自检、药残快速检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产品出厂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等制度,落实好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要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整治环境,改进工艺流程、有效控制屠宰过程中的污染风险。接受委托屠宰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要主动与委托者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做好入厂查验登记。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全省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明确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压实部门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驻场官方兽医管理,依法依规履行检疫职责,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确保检疫工作落实到位。要强化肉品品质检验监管,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规范肉品品质检验出证行为。

三、严厉打击畜禽屠宰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深入开展隐患排查、风险防控,掌握辖区内肉品质量安全底数,紧紧盯住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地、主要道路周边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地区,对收购和屠宰注水、注药和注入其他有害物质畜禽的违法行为加大巡查和整治力度,防范违法活动的产生和滋长。按照《关于建立畜禽屠宰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1〕7号)要求,强化联合执法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从严从重查处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线索。

四、做好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力度,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细化处置流程,制定针对性处置措施,落实应急预案要求。要加强对屠宰行业舆情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发生的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快速响应,迅速查明问题原因并妥善处置,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畜禽屠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解读,运用警示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从业者法律意识,要积极培育并充分发挥屠宰标准化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有利于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环境氛围。黑龙江省生猪产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组织要发挥行业自律、诚信建设、技术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市场、社会共治形成合力。

各市(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和落实畜禽屠宰三年行动年度进展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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